案发前,何某从他人口中得知临沂某科技公司的网络平台有漏洞,随后他将此消息在聊天群内发布“共享”,群内成员分头用自己的计算机和手机实施盗窃,把这家公司的155万元资金席卷一空。
随后,花垣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开了一张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交给李明。“这些钱我们也不会经手,如果上缴金额不大,我们会直接开单子给当事人,让他自己拿到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现金。”
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未从中获利,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;在案件审理期间,主动预缴罚金20万元,当庭表示认罪,有悔罪表现,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